在一個民主開放的正常社會裡,我寫文章投書去稱讚一個人,說他如何得人緣,如何有材氣,即使有人認為我所說的不合他的意思,即使我是公務員,不論我的文章是我親筆寫的,還是他人寫了我同意署名發表的,都不致於被政府公開指責,並調查嚴辨。可是在大陸文化大革命時,當權者在領導批孔,若有人敢說孔夫子的好話,那就要被糾出來批鬥,打入十八層地獄。想不到在今日的台灣也有類似情形發生。
中華民國駐法代表處新聞官潘舜昀,投書聯合報發表一篇題目為「談我的同事郭冠英」的文章,寫了郭待人和氣、人緣甚佳,早年新聞局裡的人都叫他「才子」和「大俠」等好話。而郭正是日前因為用筆名投稿批評台獨,而被馬政府免職的駐加拿大多倫多的新聞組長。
台灣一家不算很綠的媒體「東森新聞」,尚且用如此的語氣形容這篇投書:「最後甚至說『如果郭是頭痛人物或冗員,絕不是事實。』」他們用「甚至」兩字形容潘舜昀的「絕不是事實」這句話說得「太超過了」,並在毫無證據下報導說:「現在有媒體追查發現,這篇投書根本出自郭冠英之手,只是叫潘舜昀幫他掛名。」
國民黨馬政府也配合演出,行政院長劉兆玄公開說「姓潘的」有責任,並表示會對幫忙(郭)的潘舜昀做處理。
公務員投稿寫文章說人的長處不能算是犯法或犯紀,稱讚一位同事待人和氣、人緣好、大家稱他是「才子」和「大俠」等為何不可?是不是因為他所稱讚的人正好是某些惡勢力所痛恨的人,所以他就要被糾出來批鬥?
再說投書是不是潘舜昀親手所寫,根本不是重點。只要潘是有行為能力的人,沒有受到脅逼,同意署名,就等同自己投稿。這又不是作文考試,由他人代筆就犯了作弊大罪。稱讚了你們的階級敵人就要被糾出來鬥爭清算,這不是文革重現是什麼?
(孫亨利2009/3/30星期一寫於美西寓所,同日美西日光節約時間1628時以e-mail投送世日報南加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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