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片語「出包」兩字有兩層意義,分別有不同的用法:其一是合同外包,也就是訂合同把工作發包出去的意思,相當意義的英文是 to contract out;另一是出了問題,也就是遇上麻煩的意思,相當意義的英文是 to run into problems. 可見中文造詞的智慧已將「發包」和「遇上麻煩」同歸爲「出包」一詞,突顯兩者有不可分的關係。
繼2007年美國國防部發包商「黑水公司」(Blackwater USA, 2007年10月改名Blackwater Worldwide)的伊拉克保安部隊一連發生槍殺平民、虐囚門事件、走私軍火到伊拉克黑市等事件,經媒體曝光後不能遁形,2009年被吊銷在伊拉克運作的牌照爲止(龐大的公司還在,改了名,現名Academi)。
此後因爲法律未改,仍允許政府將公權力發包出去,美國國防部得此教訓還不夠,不久又重蹈覆轍了。最近國防部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簡稱 NSA)又發生公權力外包商搏思艾倫公司(Booz Allen Hamilton Inc. 簡稱 Booz Allen)的僱員愛德華J.斯諾登(Edward J. Snowden)洩密事件,嚴重損害了美國情報工作的能力,使美國歷來公權力外包史上又增加一個「出包」案例。
早在本年2月美國道破中共在上海的黑客部隊普遍入侵美國企業界的電腦系統竊取資料時,美國就公開說明了自己美國的情報單位也有侵入他國電腦系統的時候,那都是針對恐怖組織的政權而爲。除了涉及國家安全資料外,不會對民間商業亂來。這些事實美國早在那時已公開說給全世界知道了,並非因爲斯諾登到香港爆料後才公開聲明的。
斯諾登在香港出現的作用之一是可使有心唱衰美國的宣傳喉舌再一次冷嘲熱諷美國的機會,同時斯諾登也可大打知名度以抬高身價;另一是斯諾登身懷美國國家情報技術機密,外國恐怖組織獲得他的技術機密後可用來破解美國的情報攻勢,斯諾登的技術和機密勢必可待價而沽了。
我一向反對政府把公權力發包給商業公司,大到如上述二例,聯邦政府的行政工作及三軍作戰等,都可以發包出去,費用每年動輒十多億美元;小至地方交通秩序的維持和違規取締等,政府做官的人越來越懶,祇知坐收其利,什麼職務都可以發包出去,發包項目越來越多,費用也越來越大。若被批評某項工作沒有做好,政府就會說因爲經費不足,所以無法做好,如此既可搪塞沒做好的過失,又可以借此理由增加預算。我們沉默的大眾祇須在購物時看地方政府所征的銷售稅(sales tax) ,就可知道政府在行政上亂化了多少倍的錢。銷售稅是按照貨物價格的百分比征收的,所以也隨著物價波動,應該沒有理由因物價上漲而調升銷售稅率,可是政府居然把銷售稅率也隨物價在調升,四十年前美國有些州的銷售稅率僅百分之一至二,如今都升到百分之八、九了,甚至有達10%者 (阿拉巴馬州的 Birmingham 和 Montgomery 雙雙達10%並列第一;加州的Los Angeles, Long Beach, Oakland, Fremont, 及伊利諾州的 Chicago 都達9.75%並列第二)。
沉默的大眾永遠是被坑的一族,他們選出來的官員和議員都站到坑人的一方,他們這方是有福共享的一族。他們爲了自利可以輕易地把公權力合法承包出去,也不會犯「用政府的錢圖利他人之罪」。可是沉黙的大眾若要把選舉權標售出去,那就犯了「賄選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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